发文单位:扶绥县工商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23日 |
标 题:扶工商发〔2019〕2号 关于开展扶绥县工商系统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扶工商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0日 |
各工商所,局机关各股、室,经检大队、12315中心:
现将《扶绥县工商系统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扶绥县工商系统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及《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文件精神,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扶绥县工商局决定,自2019年1月2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特别是在2019年春节前,至少要开展一次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日用家电;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广场、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各工商所要在春节前至少开展一次整治“保健”市场乱象行动。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三)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等。
(四)严厉打击无照经营保健产品行为。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发〔2015〕62号、桂政办发〔2015〕138号、桂政办电〔2009〕36号和崇政办电〔2016〕7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取得许可审批或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六)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四、整治措施及进度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21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21日—1月25日)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通过12315申诉举报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26日—4月2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工商所和外勤执法股室、队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中期检查。县工商局将开展中期检查,对各工商所“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各工商所将“百日行动”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上报,及时解决,不留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综合治理。要发挥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等,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工商所每月13日和28日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019年4月17日前报送本地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同时,各工商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19年1月23日前上报。联络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及“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有关情况材料请报县工商局执法股。联系人:陆海平,联系电话:0771-7538252。
附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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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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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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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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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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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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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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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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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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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理消费者举报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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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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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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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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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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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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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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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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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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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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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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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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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结案数(件) |
罚没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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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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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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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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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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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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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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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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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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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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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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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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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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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案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