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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扶绥县医疗保障局 扶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关于明确扶绥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6-01-12 16:54     来源: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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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

于自治区和崇左市相关政策调整,经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明确扶绥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扶绥县医疗保障局

               扶绥县财政

                                                            2026年1月4日


关于明确扶绥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及崇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负担,进一步规范落实我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体系的医疗机构

扶绥县辖区内的扶绥县人民医院、扶绥县中医医院、扶绥县第五人民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扶绥县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申请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体系。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对象范围

由扶绥县负责管理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上对象在本通知中统称优抚对象。

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已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金额(即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医疗费用发票上的个人自付金额),在对象办理就医费用结算时即可在医疗机构内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次性完成结算其中医疗费用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等费用不得列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同类型优抚对象享受的补助比例标准核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额,即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上的个人自付金额乘以相应对象的补助核算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执行标准将按照崇左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因素统一规范明确后的标准执行,我县自2026年11日起直至崇左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印发补助标准文件前,按照“附件”明确的补助标准调整执行。补助执行标准将在各个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窗口醒目位置向全社会公开公示。

四、费用结算方式

(一)对象费用结算。优抚对象办理就医结算时,持身份证和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及医疗费用结算材料到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对象信息、符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的费用信息录入至“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管理系统”中,即可运算出对象个人最后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优抚对象已在医疗机构进行费用“一站式”结算的,无需再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申请结算一次补助费用,于每月10日前通过“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管理系统”将上月的医疗补助对账信息提交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补助费用对账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县财政局经费批复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及时结算补助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书面告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因经费结算原因需要暂停执行“一站式”结算工作。

(三)补助经费保障。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和“一站式”结算服务相关要求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将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对象名单、身份信息、享受报销比例等信息推送给医疗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变动随时更新并及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医疗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时将医疗补助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机构窗口工作人员系统使用业务培训;负责指导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初审优抚对象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补助申请。

(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按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医疗机构的结算信息时,如发现有不符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时,协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问题整改。

(三)县医疗保障局。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各项医保报销数据核实与计算等工作;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医疗机构的结算信息时,如发现有不符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时,协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问题整改。

(四)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及时下达、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保障有充足经费用于完成补助费用结算,加强对优抚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负责设置“一站式”结算窗口,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在窗口显眼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执行标准和流程;负责在优抚对象就医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对优抚对象在本院医疗终结时结算的医疗补助金额和个人最终承担的金额,确保录入的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数据有误时,及时做好问题整改;负责每月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推送医疗补助结算数据,同时做好优抚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把优抚对象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和“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内容、流程和好处,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和鼓励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确需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原有的渠道进行报销。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具体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日常联系、协调和相关材料交接等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结算工作正规有序。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专款专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资金审核结算,确保资金结算规范、准确。

(四)优化服务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印发的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扶绥县医疗保障局 扶绥县财政局《关于明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停止执行。本通知内容由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到上级有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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