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扶政办规〔2025〕3号 :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10-16 15:00     来源: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修订背景

《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07711日由扶绥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至今已过18个年头。随着国内外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和粮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原有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新时期储备粮管理需求,亟须进行系统性修订和完善。为适应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要求,国家、自治区层面陆续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2025224日,《崇左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印发施行,为我县的修订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修订主体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是《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订主体。

三、修订原则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订始终围绕“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的核心要求,着力提升地方储备粮的调控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为此,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策衔接与法治保障原则。确保与上位法及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完善制度框架;二是政府主导与分级管理原则。强调政府在储备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分工;三是市场配置与社会参与原则。在政府主导基础上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储备;四是责任落实与监督考核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和绩效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五是动态调整与应急保障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突发事件灵活调整储备策略。

四、修订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崇左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订。

五、修订过程

2021年县委涉粮专项巡察反馈指出,《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07711日由扶绥县人民政府印发施行,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要求,应尽快修订。

自治区层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0510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施行。《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201692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8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111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崇左市层面,《崇左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5224日印发施行。

我县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崇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参照《崇左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拟了《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325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于32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共38个部门书面征求修改意见。《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的函》;已通过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县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对《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涉及企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一个月。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未征集到修改意见。

七、修订主要条款内容及依据

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崇左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一是删除《扶绥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有关代储资格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有关储备粮“经营”的表述进行修改,删除每年轮换规模,明确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具体要求。三是修改名称,将储备粮运营管理机构名称由“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本办法由扶绥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7530015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