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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政办发〔2025〕7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11-07 10:00     来源: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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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扶政办发〔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差旅开支标准,优化报销流程,强化监督问责,确保公务出差活动既保障工作需要,又经济合规、透明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核心内容解读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超支自理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下表)。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等舱

头等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一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应自行选择宾馆,在对应的职级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区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自治区本级标准(详见《办法》附件1),部分旅游城市在淡旺季实行浮动价格。

区内出差执行自治区细化标准(详见《办法》附件2)。其中,桂林市、北海市以及阳朔县等21个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在1-2月和7-9月的旺季期间,住宿费标准上浮30%。

(三)伙食补助费:按天包干,区分地域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使用,无需发票。

出差至西藏、新疆、青海三省(自治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出差至其他所有地区(包括区内及其他省外地区),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特别提醒: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主动交纳伙食费。

(四)市内交通费:按天包干或按里程分级

到县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在县内出差:根据出差起终点,按里程实行分级补助(50/60/80元/天),具体标准详见《办法》附件3。

乡镇下乡到村: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特别提醒:由单位派车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或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五)新增: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针对出差距离在150公里以内的中短途公务,创新提出补助方案:

首选公交:应优先乘坐客运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报销。

无票补助:确无法提供有效票据的,可申请交通费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从扶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至目的地的单程最低票价。

单位派车或无票不予补助:由单位派车、租车或已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

四、报销管理与监督问责

(一)严格审批报销: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明确不予报销情形:

无住宿费发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已派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由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负担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

在县城特定区域、本乡镇内出差等情形,不予报销差旅费。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单位是差旅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内控管理。对无审批出差、虚报冒领、转嫁费用、超标准开支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新旧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扶政办发〔2015〕15号)等相关旧规定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咨询方式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扶绥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753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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