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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我县的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核定将吉到1号遗址、贯岜5号遗址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文件出台背景
古遗址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承载着地域历史记忆与文明密码。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核定公布吉到1号遗址、贯岜5号遗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政策,是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基础环节,依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旨在筑牢基层文物保护的制度屏障,推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二、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该政策明确了核心认定标准与范围:核定对象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反映当地各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特征或民族文化内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入选遗址兼具保护价值与现实保护可行性。
核定公布后的保护管理措施具体明确:县级政府需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说明与界桩,建立完整记录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护。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展非文物保护类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等破坏性作业,确需特殊作业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设计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审核。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为县域内古遗址提供了法定保护依据,更能激活基层文化遗产保护活力。通过明确保护责任、规范管理流程,既防范了建设性破坏与人为损毁,又为遗址后续活化利用奠定基础,助力实现“保护文物、传承文化、惠及民生”的良性循环。
本通知由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754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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