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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卫医罚〔2025〕10号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周美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6 09:05     来源: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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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周美连;性别:女;民族: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21112****,居民身份证所在地住址:广西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伏六屯**号;案发地址: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当街屯**号;居住地址:广西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伏六屯**号;联系电话:1332160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设的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16日在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当街屯40号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二)周美连《询问笔录》1份4页;(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四)患者黄贵枝《询问笔录》1份2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5〕11号)1份1页;(六)《物品清单》1份11页;(七)《公告》(扶卫医告〔2025〕18号)1份1页;(八)周美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九)周美连《户口簿》复印件1份1页;(十)黄贵枝《居民身份证》图片影印件1份1页;(十一)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8页;(十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信息验证查询截图材料1份4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5〕11号)1份1页;(十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通过现场查看和对周美连、患者黄贵枝的询问,以及查询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证实周美连在位于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当街屯40号开设的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周美连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事实。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时间自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16日。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药品、诊疗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2025]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作为行医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有关规定,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也有符合从重处罚情形(非医师行医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按一般处罚情形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5〕11号)的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缴款程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扶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办公区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可凭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柜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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