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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标  题:扶政办发〔2025〕7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扶政办发〔2025〕7号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扶政办发〔2025〕7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11-07 09:00     来源: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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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7

此件公开发布

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称常驻地指的是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在的固定地点或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经费开支由各单位在部门自身运转经费中统筹,县财政原则上不专项安排。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等舱

头等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工作人员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1)。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细化的分地区标准执行,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执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月—2月和7月—9月。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市、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详见附件2)。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至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自治区)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其他区外、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可将票据、发票等凭据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扶绥县外出差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县城区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县城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里程分级细化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乡(镇)工作人员到村每人每天30元包干安排。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每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50%交纳。

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各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公共交通工具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其中:个人提供不了双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双程的补助;个人不能提供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但另一单程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对提供不了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单程的补助;对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另一单程,凭票据实报销。

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于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扶绥到目的地的补助。

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扶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报销管理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不得报销由举办方或相关单位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县直各单位和新宁镇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含城厢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东社区、秀峰社区、百合社区、大塘社区)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新宁镇以外的乡镇各单位到本乡镇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局制定出差审批表模板(详见附4),主要包括出差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领导审批、派车情况等内容。各单位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扶绥县会议费管理办法、扶绥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扶绥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扶绥县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办发〔2015〕15号)中的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扶政办发〔2019〕8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扶绥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扶政办函〔2019〕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扶绥县党政机关区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扶绥县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扶绥县党政机关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

      4.县直单位、乡镇出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