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 标 题:扶政办规〔2025〕2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扶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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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办规〔202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扶绥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办规〔20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扶绥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相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事前控制,必须按照变更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并按照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现场签证,与工程设计变更属同一事由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申报,按单项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合计估算金额确定该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委托代建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工程变更符合《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下且累计调整造价不超过合同价款±10%,由提出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1)或《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请表》(附件2),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建设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3)以及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定意见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增减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且累计调整造价不超过合同价款±10%,由提出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1)或《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请表》(附件2),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建设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3)以及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增减1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调整造价已超过合同价款±10%(含10%)的,由提出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1)或《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请表》(附件2),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建设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3)、《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附件4)以及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当历次工程变更累计估算造价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后续发生的每次变更(含超过合同价款±10%当次)事项,建设单位填写《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附件4)按上述第(三)款规定程序审定后实施。
(五)当历次工程变更累计估算造价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县发改部门(或原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导致造价增减的,建设单位作为变更提出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导致造价增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变更提出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八)属应急抢险救灾或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紧急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变更工程实施工作,同步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提供相关的应急抢险救灾或紧急变更证明及影像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据各参建单位审查通过的变更论证意见,按程序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变更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变更申报表;
(二)工程变更汇总表;
(三)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费用等内容;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重大变更事项的专家论证资料;
(五)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六)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七)涉及需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工程变更审查的,需提供其审查意见;
(八)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九)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等过程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关于附件填报内容,表中要阐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界定变更责任、列出变更范围、施工图工程量及其预算变化,工程设计变更应附变更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变更依据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料。各项变更申请表中均需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
工程变更项目各主体责任单位须对提出变更所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并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实施现场签证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2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签署日期为现场实测日期),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与设计变更有关的现场签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有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计量。
第十条 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申请表与变更申报表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对工作事实的表达应清晰而简明,能让未参加现场签证人员日后可以结合其他文字资料读懂,达到根据签证内容可准确计算工程量以及计价工作。签署意见时不得出现“情况属实”“同意”“完成”等无实际意义的词语。
隐蔽工程必须在被覆盖隐蔽前确认及签署完工意见,并留存相关照片记录。照片需能反映出施工状况,且便于后期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及计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提前研判,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变更资料齐全后,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涉及需要专家论证、调研的工程变更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审核时限,但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关键工程进度及各方的影响。
第十二条 《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1)或《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请表》(附件2)、《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3)、《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附件4)需进行统一编号,做到一一对应。建设单位应建立“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定期将变更情况与施工、设计、监理进行核对,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工程变更资料管理应达到工程项目过程结算或竣工后即可进入结算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不予受理审核的情形:
(一)工程变更内容符合招标条件,未按规定开展招标的;
(二)将未列入发包范围的工程内容以工程变更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五)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变更估算金额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申报,采取先斩后奏补办手续的;
(八)工程变更依据及理由不清晰、审核意见不明确的;
(九)未经项目负责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确认的;
(十)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
(十一)支持性资料不完整、无效、不闭合的;
(十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变更审核时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现场进行踏勘。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和踏勘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建项目工程变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
2.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请表
3.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4.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
5.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类型及范围
6.2025年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