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扶绥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3日 |
| 标 题:扶政规〔2025〕1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扶政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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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5年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兼顾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开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0.《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11.《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三、禁养区划定区域
(一)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准保护区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如有新增或者调整划定的,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三)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崇左市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岜盆片区和大陵片区)、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扶绥辖区、扶绥县渠楠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小区、左江花山岩画景观保护区。如有新增或者调整划定的,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四)风景名胜、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恐龙化石发掘遗址等区域。如有新增或者调整划定的,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五)主要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辖区左江河及其一级支流(长度为入河口至上游10公里河段)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在禁养区外布局养殖场的,应尽量远离居民点、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相关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意见,否则禁止开工建设。
(四)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指导畜禽养殖场进行初步选址,对未按规定征得相关部门同意而开工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告知、劝阻,不听劝阻开工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兔、鸡、鸭、鹅、鸽、鹌鹑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公布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1.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肉牛 年出栏量50头以上;
3.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4.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200只以上;
5.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 10000只以上;
6.蛋鸡、蛋鸭 存栏量2000只以上;
7.鹅 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
8.鸽 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
9.鹌鹑 存栏量40000只以上;
10.火鸡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11.鸵鸟 年出栏量100只以上。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农业农村部有新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禁养规定。依法撤销的各类保护区,相应区域不再作为禁养区。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对禁养区有明确要求的,遵照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开展工作。
(六)本方案由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和扶绥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应职责共同解释。
附件:扶绥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附件
扶绥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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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水源地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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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 |
客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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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 |
龙寨饮用水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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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龙头乡龙庄屯水源地 岜盆乡政府大院水源地 柳桥镇岜铁地下河水源地 东门镇岜白岩丛水源地 东门镇百咘泉水源地 山圩镇伯俺水库水源地 中东镇咘楞闷水源地 中东镇新安水库水源地 渠旧镇渡口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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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 |
东罗镇 |
东罗镇客兰水库坝首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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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镇 |
新宁镇水边村水源地 新宁镇塘岸村塘岸屯水源地 新宁镇塘岸村坛佑屯水源地 新宁镇上洞村大屯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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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乡 |
昌平乡石丽村陇仰屯水源地 昌平乡木民村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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岜盆乡 |
岜盆乡岜伦村岜伦屯水源地 岜盆乡弄廪村弄廪屯水源地 岜盆乡那标村叫便屯水源地 岜盆乡弄廪村岜特屯水源地 岜盆乡弄洞村姑辽屯水源地 岜盆乡岜盆村水源地 岜盆乡那标村那蒙屯水源地 岜盆乡姑豆村姑豆屯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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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门镇 |
东门镇那江水库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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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 |
柳桥镇 |
柳桥镇灶瓦屯水源地 柳桥镇上屯屯水源地 柳桥镇西长村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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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乡 |
龙头乡凤庄村凤庄屯水源地 龙头乡坛龙村一脉片水源地 龙头乡旧庄村旧庄屯水源地 龙头乡那塘村那琴屯水源地 龙头乡肖汉村下片屯水源地 龙头乡那塘村那塘屯水源地 龙头乡坛龙村坛龙屯水源地 龙头乡坛龙村美祥屯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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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旧镇 |
渠旧镇驮迓村左江水源地 渠旧镇竹琴村水源地 渠旧镇驮弄村水源地 渠旧镇濑滤屯水源地 渠旧镇咘沙村水源地 渠旧镇三合村渠思屯北水源地 渠旧镇三合村渠思屯南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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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黎镇 |
渠黎镇大陵村渠芦屯水源地 渠黎镇蕾陇村蕾陇屯水源地 渠黎镇渠新村水源地 渠黎镇渠莳村那隆屯水源地 渠黎镇渠莳村平羌屯水源地 渠黎镇岜桑村上屯水源地 渠黎镇笃邦村渠笃屯水源地 渠黎镇渠茤村水源地 渠黎镇汪庄村水源地 渠黎镇弄平村水源地 渠黎镇渠莳村渠莳屯水源地 渠黎镇那勒村那勒屯水源地 渠黎镇渠凤村渠隆屯水源地 渠黎镇联绥村渠留屯水源地 渠黎镇那勒村渠伦屯水源地 渠黎镇碧计村三哈屯水源地 渠黎镇新安村水源地 渠黎镇驮河村陇河屯水源地 渠黎镇岜桑村下屯水源地 渠黎镇驮河村驮丁屯水源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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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 |
中东镇 |
中东镇三哨村水源地 中东镇三哨村北哨屯水源地 中东镇三哨村南哨屯水源地 中东镇丰坡村仍丰屯水源地 中东镇淋和村淋和屯水源地 中东镇百域村弄空屯水源地 中东镇东哨村水源地 中东镇淋和村岩和屯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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